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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这是一篇很长很长的有关“哲学是如何思考道德与正义”的文章,篇幅超过了三万五千字,它即是迄今为止我写过的最令自己满意的文章,也是整个写作过程让自己收获最大的文章,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在这里介绍一些背景,以免你看到文章的长度就落荒而逃了。
美国是一个很可爱的国家,谁会想到在商学院的第一学期竟然要学习一门名为“道德”的课程。美国又是一个 insane 的国家,因为为了学习这门课,每周上课前都必须读完 N篇上万字的文章。于是,为了应对课程要求的4篇长论文和18篇短评,我不仅将老师提供的资料全部读了一遍,还将哈佛最著名的公开课“公正 —— 该如何是好?”看了三遍,以及读完了公开课的教授 Michael J. Sandel 写的同名著作。如果把这些东西全部加起来,我最近3个月读的有关道德或哲学的资料加起来恐怕超过了100万字 …… 于是我对自己说,如果不把我学到的东西总结成一篇文章的话也太对不起自己在这段日子里惨遭折磨的双眼和大脑了。
由于 Michael J. Sandel 教授对于其公开课“公正 —— 该如何是好?”的结构(介绍理论以及案例的顺序)设计的极为精彩,因此这篇文章也会按照他设计的流程来进行。对于已经看过公开课的朋友们来说,如果对哲学有兴趣的话,那么我相信阅读这篇文章依然会让你获益匪浅的(一方面我会添加很多东西;另一方面,对于公开课中讨论过的理论我都会尝试解释的更清晰,这样如果当时有没理解的地方那么可能会在这里得到解答喔)。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想先通过一个例子让我们热一下身,熟悉一下哲学是如何使那些我们原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不那么理所当然的。(如果你决定阅读这篇文章的话,请一定认真读一下接下来的这个例子,因为在整篇文章的结尾处,我们还会回到这个例子中来)
2008年汶川发生了大地震,王老吉(现在的加多宝)向灾区人民慷慨捐赠了一亿元人民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年谣传的富可敌国的阿里巴巴仅捐了500万人民币。事实上阿里巴巴前前后后一共为汶川筹集了超过4700万元,不过其当年被谣传的吝啬和王老吉的慷慨依旧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变成了国内热议的话题。
企业应该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吗?这个问题看似很容易回答。阿里巴巴一年的利润超过230亿人民币,为灾区捐个4700万又有什么不可?我们只会认为它捐少了不会认为它捐多了的。
我们再来看看一个曾被美国人热议的话题。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人不仅认为它们的企业应该在国内承担责任,还应该在全球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在国内消费者的重压之下,耐克就不得不改变其在东南亚施行已久的血汗工厂策略,而为那里的工人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薪金待遇。最著名的例子还要数2006年美国和加拿大共同拍摄的纪录片 Black Gold《黑金》了。影片讲述了卡夫、星巴克、雀巢等咖啡供应商是如何在赚取上百亿美元利润的同时,残酷压榨着在非洲种植咖啡豆的食不果腹的农民的。
(贴一些 CC511 同学在其《黑金》影评中记录的影片中的对白 …… 感谢!)
“一杯咖啡,你们认为它在西方值多少钱?”
“在西方,一杯咖啡价值25比尔 (Birr,0.12美元,25比尔等于2.90美元) 。”
“你们知道一公斤咖啡豆可以做多少杯咖啡吗?”
“一公斤咖啡豆可以做80杯咖啡。”
“当你把比尔数乘以80杯,会得到多少? ”
“ 2000比尔 (230美元)。 ”
“在这儿(非洲)你卖1公斤咖啡豆可以得到多少钱? ”
“ 2比尔 (0.23美元),如果我们幸运的话。”
“这里工人的工资是4.5比尔,也就是说一天不到半美元。”
“她们工作8小时,满满的8小时,每天的工资却不足半美元。”
“你可以看到她们有多忙 …… ”
“有较好的生活并不是说要有电,或是有摩托车,有较好的生活并不是说要这些东西。而是意味着可以让他们的家人吃上有营养的食物,喝上干净的水,穿上干净的衣服,以及可以送他们的孩子去读书。 ”
“我们希望有一天西方的消费者可以理解他们每天喝的东西,并且他们会付我们一个公平的价格,这就是我们的希望。”
电影的最后屏幕上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卡夫、雀巢和星巴克都拒绝了这部电影剧组的采访。
(如果没看过的话,强烈推荐这部电影。应该是帮助我们了解世界必不可少的一部电影。)
看到这里我们可能都被触动了,我们应该都会认为,或期望企业还是应该有一些公德心,还是应该有一些社会责任感吧。不过有一个人不这么认为,而且这个人来头很大 …… 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米尔顿·弗里德曼(如果看过我《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那篇文的话应该对他不陌生)却认为:
“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它的利润。”
如果作者不是弗里德曼的话,看到这样的题目,我也会对它嗤之以鼻。不过我相信这样的人一定不会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说出这样的话的,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首先,弗里德曼界定了问题的主体:企业并不是人,企业只是企业,企业自己并不能做决策,因此企业怎么会有社会责任呢(就像你面前的这堵墙不可能承担社会责任一样)?因此我们所说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是指企业 CEO 的社会责任,例如马云。
那么企业的 CEO 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吗?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 CEO 仅仅是一家企业的代理人,企业并不是 CEO 自己的(除了完全的私人企业,不过完全私人的企业规模一定很小,因此也不会对全社会造成什么可见的影响),而是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的。
因此,弗里德曼指出,如果一家企业的 CEO 想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话,例如王老吉捐款一亿元,那么这位慷慨的 CEO 事实上花的并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全体股东/合伙人的钱,因为本应以现金红利的形式分给股东/合伙人的利润少了一亿元;更进一步,这位 CEO 花的还是消费者的钱,因为如果没有这笔捐款的话,王老吉的售价就有了一部分降价的空间;再进一步,这位 CEO 花的还是本公司员工的钱,同理,何不把这笔捐款当成奖金发给员工呢?毕竟这笔钱是公司员工通过工作赚来的啊。
因此,弗里德曼在最后写到:“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它的利润,只要它还是在游戏的规则之中。也就是说,遵守所有的法律以及尊重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不能犯法意味着不能随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不能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等)”。
也就是说,弗里德曼认为企业即没有责任为灾区捐款,也没有责任理会非洲咖啡农的生活状况。如果我们对这样的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我们该如何入手呢?不用着急,当我们一起 go through 整篇文章之后,我们自然会找到反驳的方法。
不过话说回来,为灾区捐款是一回事,因为我相信王老吉捐款一亿元背后的动机肯定包含了很多宣传的因素在里面。正是从08年以后,王老吉才火遍了大江南北,因此它的股东是乐意的、员工也是乐意的。那么咖啡豆呢?雀巢、卡夫、星巴克的股东、员工、消费者们又有什么动力去考虑遥远的非洲咖啡农们的生活质量呢?
我们悲伤的发现,并没有。
那么怎么办?非洲咖啡农们的日子就要永远这样过下去了吗?为此我在一篇课程论文中以这样一句话结尾:这个世界即是美好的,也是残酷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你想从哪个角度看它而已。
罗胖子曾在其节目中讲过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写过的一篇名为《洞穴奇案》的文章,里面勾勒了一个很经典的“道德两难困境”,非常适合作为这篇文章的开头,让我们开始吧!
话说在 20XX 年,有十个人结伴进入某个洞穴去探险(类似黑暗侵袭),结果在探险的过程中洞穴发生了坍塌,连接出口的整条通道都被堵死了。救援队赶来,但是要重新打通道路至少需要几十天时间(类似智利矿难)。洞穴里有个湖,但是没有食物,怎么办呢?当洞穴里的人通过无线电询问地面上的医生他们是否能坚持到被解救的那一天时,得到的回答是“很可能不能”。又过了一段时间,洞穴里的人再次发问:“如果我们通过抽签的方式吃掉一个人,够不够我们剩下的人坚持到被解救的那一天呢?”无线电的两端都沉默了 …… 时间一天天过去,道路终于被打通了,被困的人们重见光明,可是救援队无奈的发现,得救的人只剩九个,真的有一个人被吃掉了 ……
和罗胖子不同的是,我们在这里不去分析任何法律的因素(这些人有没有犯法),而是将从道德和哲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应不应该这样做,理由是什么)。
想好了吗?
如果我们选择“应该这样干”,我们的理由是什么呢?要么死一个,要么都死,那么在死一个还是都死之间,我们当然有理由选择死一个。
我们选择“不应该这样干”的理由也很简单:我们是人不是动物,有一些事情应该是我们绝对不应该做的,例如“吃人”,也就是说,我们相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吃人。”
选择了“应该这样干”的同学们现在可以打起精神来了,因为我们马上要进入这种判断的理论基础 —— Utilitarianism 效用主义(还有一种翻译是功利主义,但我很不喜欢那种翻译,因为它在中文的含义里带有贬义,而这个词的词根 Utility 就是“效用”的意思,和中文中“功利”这个词的含义相去甚远)
选择了“不应该”的同学们也大可不必对效用主义嗤之以鼻,因为哲学的世界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仅凭直觉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话,那还要哲学家干什么呢?
效用主义由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 Jeremy Bentham 边沁提出,他认为当我们在面对任何选择的时候,我们都应该选择那种能够让整体达到“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什么是效用最大化呢?也就是我们将每个个人在整体中都视为具有相同的分量(王侯将相与普通百姓没有区别),然后将这个行为能为每个人带来的痛苦和快乐相加减,那么在边沁看来,最公正的行为应是能够使整体“幸福最大化”的行为。
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应该对富人征更多的税吗?效用主义者会认为,从富人那里拿走一万美金不会让富人感受到多大的痛苦,但是这一万美金却可以让十个穷人感受到很大的快乐,因此我们当然应该对富人征税了。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不考虑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动机与手段,仅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因此这种只考虑结果的哲学也被称为 Consequentialism 结果主义。
与之争锋相对的,则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Immanuel Kant 康德。康德是 Categorical Moral Reasoning 绝对主义道德理论的代表,其理论体系十分复杂,很难用三言两语来概括,因此我们等到后面再来慢慢分析。
哲学为什么难学,难就难在哲学讨论的都是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我们已经有了既定的思维,而哲学的理论恰恰与我们这些既定的思维产生了冲突。
用 Michael J. Sandel 在课堂上的话来讲就是:
哲学使我们原本熟悉的东西变的陌生,它不会给我们更多新的信息,而是给我们另一种看待事物的方法。当心,一旦那些熟悉的东西变陌生了,它们就再也不会和以前一样了。
Be careful,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str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哲学就像个故事,你不知道它会将你带向何方,但你清楚的知道,这是关于你的故事。
小插曲 ~
苏格拉底的朋友 Callicles 曾希望能说服他离开哲学。他对苏格拉底说:哲学确实很美好,但它只适合在你的生命中适度的涉入,如果你过于沉迷它,它将把你毁灭。听我的吧,放下那些哲学争论,想想什么才是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成就,别学那些在模棱两可的哲学语句中浪费时间的人,你该看看那些真正过的好的人,那些拥有富足生活与名誉的人。所以 Callicles 实际上是在对苏格拉底说“放下哲学吧,哥们儿,现实点儿,去读商学院吧。”
(刚刚结束商学院第一学期的我听到这里真的笑晕了 ……)
前面我们讲到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 Jeremy Bentham 边沁提出了效用主义,现在我们就来深入的分析一下。
边沁认为,最公正的行为是可以使整体效用 utility 最大化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效用呢?他对效用的定义是快乐多于痛苦,幸福多于忍受。通过观察,边沁认为所有的人类都被两种最主要的力量支配着:痛苦和快乐。 我们都喜欢快乐,讨厌痛苦。因此,不论我们正在思考究竟应该怎样度过我们的一生,还是作为立法者或公民去考虑法律应该如何制定,对于个人或集体来说最正确做法就是使其效用得到最大化,也就是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整体的幸福/快乐水平。边沁的功利主义经常被用一句口号来总结 ——“为最多的人谋求最大的利益。” 有了这条最基本的实用主义原则,我们便可以检验并研究它。
让我们回到开篇的那个例子,效用主义哲学给我们提供了正当的道德理由来做出“抽签并将一个人杀死然后分而食之”的行为吗?事实上并不一定。因为如果我们默许这样的行为,那么相当于我们默许了人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极端的、违背人性的事情来。从而有可能让我们认为因为饿肚子而偷窃或抢劫、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而凶杀(假设我和你有过严重的过节,现在我给你写了一封死亡威胁信,你怎么办?你怎么知道我会不会真的去做这件事?那么你是否有理由先下手为强呢?)、甚至恐怖主义(事实上恐怖主义除了伤害无辜的平民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了。那么从长远来看,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体的幸福感上升。
我们再来看一个生活中的例子。前文中提到,效用主义哲学是提倡向富人征税的,但是可想而知,税率也一定是有一个限度的,如果税收太高把社会变成了均贫富,那么也就没有人干活儿了,最后社会整体的效用反而会下降。
效用主义问世至今,不断的遭受质疑,例如有人就提出,哺乳动物的大脑中都有一块特殊区域能够刺激大脑产生强烈且持续的愉悦感,当科学家将一个按钮交给老鼠并将按钮连接在一个可以刺激老鼠大脑那块区域的装置上时,老鼠会不断的按按钮直到缺水而死。可想而知老鼠在按按钮的时候是快乐的、是幸福的 …… 那么如果科学条件允许的话,干脆也把所有人放在培养槽里然后一直刺激他们脑中的那块区域,让所有人都“幸福”一辈子好了?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效用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 John Stuart Mill 穆勒为效用主义所定义的幸福和快乐给出了更准确的解释。(Mill 读作米尔,但是国内都翻译为穆勒 …… 穆勒的父亲詹姆斯·穆勒是边沁的学生,因此穆勒从小就对效用主义耳濡目染。穆勒3岁就学习了希腊文,8岁学会了拉丁文,11岁就写出了著作《罗马法的历史》,并于20岁时遭遇了严重的精神崩溃 …… 不过在几年后他遇到了自己的妻子 —— Harriet Taylor,并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 )
穆勒写到:
“做一个不幸福的人,要好过做一头幸福的猪;同理,做不幸福的苏格拉底,要好过做幸福的傻瓜。如果猪和傻瓜持有不同的意见,那是因为他们只能停留在他们的境界想问题。”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才不会同意别人把我们养在培养槽里。然而这并不是效用主义所面对的最大挑战,它所面对的最大挑战来自于对个人权力的忽视。因为按照效用主义的逻辑,那么多数派不就有了正当的理由欺负少数派了?例如两千年前的古罗马人曾将基督徒扔到斗兽场里让他们赤手空拳和狮子老虎等猛兽决斗,场面可想而知。那么按照效用主义的逻辑,场内四万罗马人的快乐是不是大于场内这一个基督徒所承受的痛苦呢?如果是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则变成正当的了?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可以认为场内罗马人的这种快乐是非常低级的快乐,因此即便感到快乐的人数非常多,它也不足以超过场内基督徒所承受的痛苦。那么如何去判断哪种快乐是高级的,哪种快乐是低级的呢?穆勒给出的答案是去问那些两种都经历过的人。去问那些即从《教父》中得到过快乐(这样就可以排除那些虽然看过《教父》但并不喜欢的人),也从《加菲猫》中得到过快乐的人 —— 比方说我,虽然我会同意看《加菲猫》也挺让人开心的,但要是和观影《教父》比起来,那么《加菲猫》则完全是浪费时间了。
其次,穆勒还为效用主义添加了另一条“修正案”。穆勒认为,如果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必须以一小部分人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话,那么即便可以使大量的人获得幸福,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解决另一个经常被提起并很可能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两难问题:假设你是某个地区 CIA 的长官,你现在抓住了一个记录在案的恐怖分子,而且他很骄傲的对你说他已经在城市的某个人流很大的地方安装了定时炸弹并在几个小时内就会爆炸,此时你是否应该对他进行刑讯,不惜任何代价逼问出炸弹的位置呢?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心里的想法可能是既然你是恐怖分子,那么你就是有罪的,对待有罪之人有什么值得怜悯的?这就涉及到了恐怖主义的问题。首先,我认为恐怖主义是无所谓正义与否的。为什么美国人不当恐怖分子?为什么法国人不当恐怖分子?因为没有人欺负美国人和法国人。看看美国在中东的所作所为。如果说侵略阿富汗还能找到一点点理由的话,那么侵略利比亚和伊拉克又能找出什么理由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哪儿呢?结果怎么样?伊拉克现在分裂成三个国家,大量的老百姓食不果腹成为难民。内战的战火还一直烧到了叙利亚境内,又迫使几百万叙利亚人成了难民(也就是前些日子著名的叙利亚难民事件),这一切的源头不就是美国毫无道理的入侵伊拉克吗?就因为萨达姆想弃用美元而用欧元结算石油(《中国经济2014》那篇文里有这方面的分析)?如果说恐怖分子炸死了几个美国人是不正义的话(可别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 …… 我不仅身在美国,而且每天都要经过一个人流量非常大,绝佳的恐怖分子放炸弹的地方),那么美国让几百万人成为难民又怎么说呢?在我看来,恐怖主义就像是一种侵犯了别人的权力就应该得到惩罚的畸形变种。因为中东那些被美国人侵略的人没有能力去刺杀美国总统什么的,因此只能采取这种极端手段来“伸张正义”。假设有一个宇宙法庭可以惩罚美国人的话,那么我相信恐怖主义很快就会成为历史。难道大家都疯了?不好好过日子要在胸口绑炸弹?因此,如果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恐怖分子当然是不道德的,但这不代表被袭击的法国和美国就是正义的,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对恐怖分子进行“正义的审判”。
其次,当我们考虑是否应该刑讯之时,即便我们认定恐怖分子是罪有应得的,那么假设从他的言行举止我们可以推断出不论如何用刑他都不可能给我们提供答案呢(就像《蝙蝠侠》中小丑那种类型的 ……)?效用主义的反对者们继续问道: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对他年幼的女儿用刑呢?
听到这里我们的第一反应肯定是 NO NO NO …… 此时我们便会同意穆勒所认定的“如果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是一小部分人必须承受巨大的痛苦的话,那么即便可以让大量的人获得幸福(在这个案例中是避免大量的人失去生命),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
最后,让我们再回到边沁。边沁提出效用主义时对自己的理论非常有信心,边沁认为不论怎样,你都无法反驳它的理论。他认为即便有些人认为有一些权力或义务应该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也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来证明它 —— 除非他们认为只有严格的保护某些权力,在长期来看才可以使整体的效用得到最大化。边沁骄傲的说:“如果你想撬动地球(他的理论基础),那么你首先要找到另一个地球然后站在上面。”而这样的可能性在边沁看来是很小的。也就是说,要想驳斥效用主义的逻辑,我们不能在它的理论体系上与之进行辩论,我们必须另起炉灶,从全新的角度看问题才可以。那么有人能找到另一个地球吗?
20世纪的美国哲学家 Robert Nozick 诺齐克由此创立了 Libertarianism 自由主义,并对效用主义似乎最 make sense 的结论:应该对富人多征税的判断提出了批评。
诺齐克认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力就是享受自由的权力,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生命,我们不应该被社会或整体“利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只要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尊重他人同样的权力就可以了。
The right to do whatever we want with the things we own, provided we respect other people's rights to do the same.
自由主义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Life、Liberty & Property)。由此,诺齐克认为大部分现代政府都做了三件不应该做的事:
一、家长式立法。例如安全带法。诺齐克认为,扣好安全带也许是一件好事,但这应该由我们自己决定而不应该由政府决定;
二、道德式立法。例如禁止同性恋婚姻。原因在于同性恋结婚并不会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力,所以政府也应该置身事外;
三、任何以财富重分配为由的税收。让我们来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
首先,自由主义并不反对所有的税收,因为像国防、治安等公共服务领域还是需要政府的介入的,而政府是需要资金来运转的,因此一定数额的税收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以财富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呢?为了让问题更贴近现实一点,我们来看一看美国当今的贫富差距问题。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贫富分化最严重的国家,最顶层 10%的人口掌握了超过 60%的财富,而最底层 50%的人口则仅拥有不到2%的财富。这样的结果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否公平呢?
自由主义者认为,仅凭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是不足以评价当今的美国社会在贫富问题上是否公平的,因为我们只能看到财富分配的结果,而看不到财富分配的过程。针对财富分配的过程,自由主义者们定下了两条原则:
一、人们是否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原始资本的。也就是说土地不是抢来的、资金不是偷来的、垄断经营权不是政府颁发的等 ……
二、在制造财富的过程是否处在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愿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我卖给你的东西是你自愿掏钱的而不是我逼你掏钱的。
如果这两条原则都符合的话,那么对自由主义者来说,财富分配的任何结果都将是公平的。
为了更好的进行辩论,我们举一个更具体的例子:
谁是美国现在最富有的人?
比尔·盖茨先生。他的资产有多少呢?超过600亿美元。有人计算过,从比尔·盖茨创立微软算起到今天,假设他每天工作14个小时,那么他赚钱的速度有多快呢?—— 150美元 —— 不是每天,也不是每小时,而是每秒。也就是说,假设比尔·盖茨先生在去办公室的路上看到地上有一张百元大钞,
It wouldn't be worth his time to pick it up ...
Okay,如果你是一个效用主义者,你会制定怎样的政策?像前文中描述的那样,一定会从他身上取走一部分分给穷人,为什么不呢?那么自由主义者们是如何反驳的呢?
诺齐克认为(以财富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意味着拿走我的收入。换句话说,等于拿走了我的劳动成果。如果国家有权力拿走我的劳动成果,那么就等于国家有权力索取我的部分劳动。因此理论上来说,税收等于强制劳动,而强制劳动是什么?强制劳动等于奴隶制!
举个在金融行业很普遍的例子。在投行或基金公司工作的金融业人士有很多都是想着工作十年二十年等赚够了钱就退休去干别的的(我也是其中之一,但这并不代表我是自由主义者),因为干这种工作的人清闲的时候一周也要工作最少50个小时,正常情况下60个小时,忙的时候一周70甚至80个小时。知道在美国西海岸做投行早晨几点上班吗?凌晨4点半!(上班的路上倒是不堵车 ……)因为纽约那边已经7点半,而9点就开盘了。这种工作要是做一辈子,不知道谁受得了 …… 假设我的计划是赚够100万美元存款就去干别的,如果没有任何以贫富差距为目的的税收,那么我可能要工作10年,但是如果加上这种税收,由于是高薪(高税率),那么我最少要工作15年。我们在考虑税收问题的时候总是认为我们是从比尔·盖茨身上征税,对他来说当然是无所谓 …… 事实上比尔·盖茨有几个?税收的大部分都出自最普通的工薪阶层啊。
这个例子是一个很明显的国家强迫我多劳动了5年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这15年当中,假设我 30%的收入被以财富重分配为目的税收剥夺了,那么就等同于我 30%的时间不是在为自己工作,而是在为国家工作,或者为穷人工作,而且是被强迫的。如果我被迫为他人而工作,那么很明显,我在本质上便成为了一个奴隶,我便不再是自己的主人。
反过来说,如果我是自己的主人,我就一定是我的劳动的主人;如果我是自己劳动的主人,那么我就一定是我劳动所得(薪水)的主人。如果有人可以抢走我的劳动所得,那么这种行为如果不是“偷窃”,那么就一定是他拥有我的劳动,那么结论就一定是 —— 我是这个人的奴隶。虽然这和奴隶制有所不同(因为奴隶制是 100%的所有权),但却没有本质的不同。
因此,上述推理会为我们引出了一个支撑自由主义观点的基本原则 —— 我是自己的主人。 或者换句话说,我是“自我拥有 self possession”的。
到这里我想再用经济学上的知识为自由主义辩护一下。许多人认为富人之所以应该被征更多的税是因为他们并不 deserve(应得)他们的财富。事实上,如果在自由主义对财富获得的那两个前提条件下,在经济学上,货币是什么?货币是物物交换的中介而已。一万年前,假设我想买一个手机,那么我可能要用我的大衣去换。现在有了货币,我就不用用我的大衣去换手机了。也就是说,任何通过正当手段积累财富的人,一定是为别人提供了等价货物的人,这是数学上的计算结果,是无可争辩的,因此又为什么不 deserve 他们的财富呢?
或者我们反过来说,对于比尔·盖茨赚的钱来说,谁有理由认为这不公平?肯定不是那些用着微软软件的人,因为他们是自愿交钱的;肯定也不会是那些不用微软软件的人,因为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也没有付钱给比尔·盖茨,他们的权力也没有受到任何侵犯;当然也不会是比尔·盖茨,虽然工作很辛苦,但这也是盖茨先生自愿的。
在最后,诺齐克指出,有关道德最基本的观点应该在于 —— 我们是自己的拥有者,而不应被任何“结果”所利用,这就是效用主义的错误所在。
在继续分析下去之前,我们先回答几个很容易想到但并不正确的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质疑。
首先,有人认为征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奴隶制,因为比尔·盖茨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放弃工作,没有了收入,也就没有了税收;而一个奴隶做不到这一点。然而诺齐克认为,为什么政府有权力逼迫我们做出这样的决定呢?要么像一个奴隶一样工作,要么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不工作?假设现在有一个人对你说他想做你的奴隶,他是自愿的,难道你就同意了吗?即便我们在奴隶和自由之间有的选,也不会认为奴隶制就是正义的吧?
其次,有人认为穷人应该得到帮助,因为他们更需要帮助。诺齐克则认为“需要并不等同于应得 Deserve”,假设一个流浪汉因为饥饿而到我们家里偷东西。不管他需不需要,偷窃就是偷窃。没有多少人会认为饥饿的人就有理由偷窃吧?
最后,后面我们将要重点提到的《正义论》的作者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也对自由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盖茨并不完全应得他的财富,因为他的成功并不完全来自于自己的努力,而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天赋(智商)和运气(后面聊到罗尔斯的时候我们还会讨论这个话题)。
然而自由主义者却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盖茨的天赋是否是属于他自己的。因为即便是天赋和运气这些看似外在的东西,也应是属于盖茨先生自己的。如果我们不这样想问题那么结果是很危险的。危险性在于如果盖茨先生不拥有自己的天赋和运气的话,那么谁拥有它们?难道是政府吗?我们都知道在二战中计算机之父阿兰·图灵 Alan Turing 先生曾帮助英国的情报机关破译了德国的 Enigma 密码机。我们都会承认图灵先生是一个很有天赋(智商很高)的人,但假设他不愿意配合英国政府而就愿意在海边钓鱼呢?请问英国政府有理由强迫他为其工作吗?以什么理由?以你的天赋其实不属于你而属于政府/人民为理由吗?How Ridiculous!
Okay,在自由主义看似坚不可摧的逻辑框架结构下,我们这些依然认为应该以财富重分配为目的对富人征税的孩子们,还有什么理由吗?一种最有力的质疑可能是这样的:如果我真的拥有自己的话,那我可以像打猎一样去杀人吗?很明显我不能。如果我生活在原始社会的话,那么很可能我是可以的,但是我生活在现代社会就意味着我丧失了这样的权力,如果我丧失了某些权力,那么是否说明我其实在本质上并不完全拥有自己呢?如果我们其实并不拥有自己的话,整个自由主义的大厦也将轰然倒塌 ……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我们生活在现代社会所丧失的那些权力呢?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要回到一个出生在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 —— John Locke 约翰·洛克那里。
作为启蒙运动的奠基人之一,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
人类生而具有一些基本的权力,它们是任何个人、政府,即便是民选政府也不能剥夺的。因为这些基本权力 —— 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都是“自然权力”,它们并不是政府或法律赋予我们的,而是在任何形式的政权出现之前我们就已经拥有的,是我们与生俱来的。
人生而自由且平等,没有任何自然的阶级划分。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法律,但是这种法律不是政府或某种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是自然的法则。这些法则,这些权力不是政府赋予我们的,而是造物主赋予我们的!由于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不可分割的权力,因此每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当然也不能将别人养为奴隶。
那么财产权呢?
洛克认为财产权也是在任何形式的政府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的。洛克从我们拥有自己这个角度出发,既然我们拥有自己,那么我们就拥有自己的劳动,既然我们拥有自己的劳动,那么我们也应该拥有自己的劳动所得。洛克认为只要我们在自然所提供的资源中混入了自己的劳动,就可以使它变成我们的资产。假设我在这片还未属于任何人的土地上种了土豆儿,那么这片土地就变成了我的资产,因为它已经和我的劳动交织在一起了。(还记得《火星救援》里马特·达蒙在火星上种了土豆儿之后说的那句话吧:“理论上来讲,我已经拥有了火星”)。同样的道理,我捕的鱼,我写的歌,我设计的衣服,当然都是我的财产,我就可以拿它们去交换我喜欢的东西。
在继续进行下去之前,让我们再回到开篇的那个故事中。
还记得吧?如果我们赞同通过抽签决定杀死一个人然后分而食之,那么,如果大家都不同意抽签呢?我们还会赞成通过用别的方式(例如暗杀或干脆直接打架,打死一个为止……)杀死一个人然后分而食之吗?我相信很多人赞成的都只是“情况一”而不会是“情况二”的。这中间的区别在哪里?区别就在于“同意 Concent”。在情况一之下,抽签是大家都同意,也就是自愿的一种方式;而情况二则变成了一种强迫。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自愿”是可以接受的,“强迫”则是不能接受的。那么同意对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道德与正义又有什么帮助呢?
作为启蒙思想的奠基人之一的约翰·洛克在其著作中开门见山的写到:同意是合法政府的基础。今天还有谁不同意这个观点吗?为了弄清洛克对于政府的态度,它们必须从自然状态开始谈起。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无政府状态)下,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造物主赋予我们的,因此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Inalienable)”的。那么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们的权力呢?谁来执法?于是一个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合法的政府便应运而生了。那么政府应该拥有哪些权力呢?很简单,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就在于我们需要它来保护我们的权力,我们需要它来惩罚那些危害了我们权力的人。于是我们有了警察来维护治安,有了军队来抵御侵略者等 …… 而且在洛克看来,只要我们还身处在一个社会当中,只要我们还遵守着它的法律规范等,就相当于我们已经同意了这样一个政府(当然了,前提条件是政府也是合法的,是在同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这种同意是双向的。什么意思呢?假设比尔·盖茨对美国政府的政策不同意,他完全可以移民去其它国家,甚至可以去太平洋的某个小岛上当鲁滨逊。既然他还没有走,就说明他对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同意的(当然这只能说明比尔·盖茨同意了美国的政策,并不代表美国的政策就是公正的)。到这里,洛克便解释了前文中提到的对自由主义存在基础的一个质疑:如果我们真的拥有我们自己的话,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能随意的杀人呢?原因就在于我们是自愿同意通过建立政府来保护我们的权力的,因此我们并非不能随意的杀人,而是我们选择如此。这并不代表我们不拥有我们自己。
在继续讨论同意之前,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自由主义对于政府的态度: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得知,我们同意建立政府的原因就在于我们需要一个机构来保障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但除此之外,我们就不需要政府为我们做任何事了。因此只需要拥有一个“最小的 Minimum”政府就够了,它将仅仅拥有保护我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义务。
带着这样的观点,我们来更深入的研究一下同意和自由主义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假设面临外敌入侵,一个自由主义国家的政府应该如何招募它的军队呢?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有三种选择:募兵制、征兵制和雇佣兵制。募兵制就是由政府提供工资然后公民自愿参军;征兵制则是抽签决定谁上战场;雇佣兵制便是雇佣外国人,但是当然得由本国公民付钱。
乍一看上去,似乎募兵制是“自愿”的而征兵制是“强迫”的,其实并非如此。对于一个住在桥下风餐露宿的流浪汉来说,即便他主动选择了参军,实际上却有“迫于生活压力”的因素在里面(看看现在世界各国以募兵制为基础的军队里,是不是穷人或穷人家的孩子占绝大多数呢?)。而对于有钱人来说,则可以完全不用考虑当兵这个选项。征兵制呢?看似是强迫的而实则是自愿的。当敌人大军压境,总得有人站出来保家卫国,因此为了实现公平而采取征兵制是完全合理的。那么为什么说是自愿的呢?因为就像洛克所说,既然你选择了呆在这个国家,那么就说明你同意了政府有保护你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政府对你提供保护是有代价的,例如政府就必须有征税和征兵的权力,不然拿什么保护你呢)。也许有人要问,那要是采取征兵制不就剥夺了两类人的权力?一、流浪汉想当兵某生活的权力;二、伯爵想为国出力的权力。这两个问题都忽略了我们讨论同意问题的前提,也就是我们是在自由主义国家/政府的框架下讨论的。在自由主义的国家里,国家没有除了保护你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的任何权力,也就没有了提供其它任何服务的义务(例如提供工作岗位和为国效力的机会)。
那么雇佣兵制呢?雇佣兵是要花钱的,花谁的钱呢?穷人是没有钱的,因此花的更多的是富人的钱,因此雇佣兵制也是不公平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富人财产多所以应该多付钱因为战败了对他们影响更大。事实是战争来了富人可以移民,而穷人只能当难民 …… 因此保家卫国胜利与否恐怕与穷人的关系更大)
让我们再举一个例子看看同意的问题。
几年前在美国出了一个著名的案子。一对年轻的职场夫妇威廉和伊丽莎白·斯特恩不能够生育,于是他们来到不孕不育诊所寻求代孕母亲,在那里他们遇到了有两个孩子,环卫工人的妻子,29岁的玛丽,她应寻求代孕的广告而来。双方在诊所达成了协议,签了一份合同,威廉同意向玛丽支付一万美元以及所有其它费用,作为交换,玛丽同意用威廉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怀孕,然后再将新生的婴儿交给威廉。9个月后,玛丽生下了孩子,但改变了主意,她决定留下这个孩子。事情最终对簿新泽西法庭,下级法院判决合同应该被执行,原因在于合同双方都不具备优势的谈判地位,该交易的价格也达成了共识,一方没有强迫另一方,双方都没有不对等的谈判筹码。玛丽不服选择了上诉。最后案子闹到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他们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威廉,因为他们认为这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威廉有钱),但他们也认同玛丽作为孩子母亲的权力(就类似A和B生了孩子后离婚,然后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A,但是B仍然是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力)。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什么?首先,他们认为“亲生母亲在孩子未出生之前是不可能知道自己与孩子的感情的”,也就是说当一个母亲怀胎9个月然后生出孩子,那种母亲与孩子的感情在母亲怀胎之前是不可能体会的到的,因此法院认为玛丽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这个问题可以举一个很多年前我在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的一个例子:A 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发现房子里曾经发生过凶杀,于是想要撕毁合同将房子退还给 B,最后法庭也是判决合同无效,因为 A 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其次,法庭认为在当代文明社会中,有些东西应该是不能够被用来买卖的,例如孩子。
好了,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洛克和自由主义的观点了。
首先,他们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力,这些权力的来源在于我们拥有我们自己,我们是自己的主人。因此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以财富重分配为目的税收,因为要剥夺我的劳动成果,就是剥夺我的劳动,如果要剥夺我的劳动,那么就意味着我是一个奴隶。
其次,自由主义认为合法的政府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的。而且政府的职能应该仅限于保护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也就是说他们提倡一个“最小的政府”。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美国何曾将2亿8千万人聚集在一个广场上去投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呢?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他们只是出生在美国,并没有的选,但依然要接受美国政府的政策。对此自由主义者的回答是既然别人不能无偿的拿走你的权力,你也便不可无偿拿走别人的权力,其中就包括财产权。也就是说,只要你出生在美国的医院里,喝着美国政府提供的自来水,在政府修的道路上开车,那么就表明至少在这段时间内你是同意了与美国政府的这份契约的,因为你正在使用美国政府的财产。
最后 ,上文中的同意二字都必须在没有任何(包括隐性的)胁迫的情况下,必须在双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已经用两个例子阐明了这两个前提条件。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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